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

教師的責任與價值

     
        最近教師工時議題,經過媒體的報導,爭論得沸沸揚揚,究竟教師是否適用工時,到目前未有定論。
     
        事情起源於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提起團體協商,宜蘭縣教育處代表校長接受協調,協商結果定案公布後,引發很大的反彈效應。在協商條文中最引起爭議的有兩條,一是明訂教師每日上班工時為8小時,寒暑假到校兩天,二是協商結果只適用於會員。基於學校校長身份,負學校領導管理職責,個人相當關注此議題,也提出自己的看法。
     
        自從工會法修訂允許教師加入工會後,教師工會已是教師團體繼教師會後,另一個合法性的組織。工會有勞動三權,團結權、集體協商權,與爭議權,而教師組工會僅開放兩權,即團結權、集體協商權,不開放爭議權,是避免教師罷工,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。目前已有部分縣市的教師工會啟動團體協商權,與學校雇主協商有關教師的權益與勞動條件。
     
        到底教師是算公務人員或是勞工?是這次事件最大的爭議點。若以公務人員服務法來看,公校教師受到許多的規範,例如不可兼職,需利益迴避,福利待遇比照公務人員,正式教師加入公保,都很接近公務人員狀態。但工會法允許教師組成工會,認可教師為勞工。因此目前教師是具有雙重身份。
        
        學校本就有相關辦法來定義上班時間及差勤管理,不明確定義每日上班工時,是因為教學及學生輔導有許多的不確定性,常可能超出基本工時也可能低於基本工時。現行制度是超過下班時間的額外加班,都可以申請補休,並不會讓教師的權益受損。因此工時這個議題應該打住,一旦設限每日工時,社會大眾擔心教師是否下班後不接家長電話,可能影響到教師形象,不可不慎。
     
        再談到教師的責任,自古以來華人社會對教師就相當得尊崇,有所謂:『天地君親師』的地位,有『師者,所以傳道、授業、解惑也。』的期待。教師除了專業學科教學知能外,在國中小階段的教師更負有輔導與管教的責任。雖然如此,但教師責任也不可無限上綱,教師也需有個人不被打擾的時間,需要家長與學生的體諒,但當學生有需要老師協助的地方,教師應該責無旁貸的幫忙學生。
     
        民主社會總是會有多元的聲音,為了孩子的教育,也為了社會的和諧,有賴學校、教師,家長,三方的溝通協調取得共識,共同為營造優質的學習環境而努力,這才是社會國家之福。